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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德金与张路昌、谢桂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金,张路昌,谢桂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810号原告贾德金,男,汉族被告张路昌,男,汉族被告谢桂莲,女,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国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金诉被告张路昌、被告谢桂莲、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德金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德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49元,全额退还原告贾德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