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万江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万江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华都名城美锦苑67幢103室。负责人唐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克健,该公司职员。被告万江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万江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万江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