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樊坪、陈梅诉被告李海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坪,陈梅,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樊坪,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梅,女,1972年3月1日出生,系原告樊坪妻子。被告李海,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杭锦旗招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坪、陈梅诉被告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海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陈梅自愿将其名下的上海大众途观小车(车牌号为:蒙KFP7**)一辆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李海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对原告陈梅名下的上海大众途观小车(车牌号为:蒙KFP7**)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