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7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蒋立顺与王文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立顺,王文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7098号原告蒋立顺。被告王文铁。原告蒋立顺与被告王文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1月21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家中有急事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5000元整。当时被告向原告承诺此笔借款一个月即还清,并为原告写下借条一张。可是到了还款期限,当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拒绝还款,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文铁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1月21日,被告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有王文铁向蒋立顺借人民币35000元整,现期一个月还清。叁万伍仟元整借款人王文铁2014年1月2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能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被告未能如此,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文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蒋立顺借款人民币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津津代理审判员 史凡凡人民陪审员 崔春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东豪附: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