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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文安与马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文安,马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安,男,生于1951年11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执行人马月华,男,生于1972年10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周文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2年9月27日制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达市通证字第2239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文安于2012年9月27日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月华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0元,月息1.6%;四川省亚平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被申请执行人马月华用其所有的座落于通川区大东街151号2幢2单元7楼1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现因被申请执行人马月华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文安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5年2月12日制发了(2015)达市通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2012)达市通证字第2239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5)达市通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谭建华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苟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