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苏诉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云芳诉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珠江桥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郴州市苏仙区某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166号(2014)郴苏诉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某三组。负责人何某(又名何某),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制作的(2012)苏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某三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某三组的银行存款66641元(含诉讼费1375元,执行费866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某三组的收入66641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