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忠义与宋仁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义,宋仁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李忠义。被告:宋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义诉被告宋仁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因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李忠义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李忠义承担。审判员 杜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意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