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秀文,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秀娟,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在哈尔滨市万家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董秀文、葛秀娟、被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范朋铄现2周岁,婚后感情尚好,后因被告不务正业整日沉迷吸毒,经常殴打原告,多次劝说无效,原告只能在外躲避被告,双方无法正常生活。2015年1月28日被告吸毒后殴打其父母,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现被告的过错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子女原告自行抚养,现有财产坐落在阿城区北新小区房屋一处,现欠贷款20万元,一台丰田轿车一台。被告范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被告在戒毒期间,希望等被告回去在处理。如果离婚,钱都是被告挣的,财产和子女都归被告。原告徐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是成立的,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2份。意证明原告身份、原、被告夫妻关系及登记时间;证据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1份。意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被告范某某未提交抗辩证据。庭审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当庭陈述及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范朋铄现2周岁,婚后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吸毒被公安机处罚,又于2015年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理应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沾染吸毒恶习经公安机关处罚后,不知悔改,再次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子女从其抚养教育考虑,应由原告抚养为妥。原告主张财产另案处理,本案不予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范朋铄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岚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永昌郭跃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