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江门市江海区启升燃料油有限公司、江门市中瑞燃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江海区启升燃料油有限公司,江门市中瑞燃料有限公司,施炳强,施炳宏,吴沃光,施宝嫦,简泳溪,黄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立保字第74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118号1幢江门市国际金融大厦首层、二层部分;三层部分;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层整层。负责人:吉兴富。委托代理人:冯贤钧、林楚钦,系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启升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翠路185号101室二层(自编202室)。法定代表人:吴沃光。被申请人:江门市中瑞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中东管理区石洲围1号。法定代表人:简泳溪。被申请人:施炳强,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施炳宏,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吴沃光,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施宝嫦,女,汉族,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简泳溪,男,汉族,1947年4月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黄仲霞,女,汉族,1946年8月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人因与上列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列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上列被申请人171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到可能发生的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启升燃料油有限公司、江门市中瑞燃料有限公司、施炳强、施炳宏、吴沃光、施宝嫦、简泳溪、黄仲霞银行存款17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经瀚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