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美坚沙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延安美健沙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委托代理人:董占德,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美健沙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家具建材博览中心D馆1层12、13号。法定代表人:XX亮。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美坚沙发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7元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873.5元。审判员 艾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