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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张冬梅、陆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张冬梅,陆玉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39号原告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阳光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苏晓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衡。被告张冬梅。委托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玉芳。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冬梅、陆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087元,但原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费用,亦未提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壮志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徐文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