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张冬梅、陆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张冬梅,陆玉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39号原告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阳光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苏晓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衡。被告张冬梅。委托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玉芳。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昶蓥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冬梅、陆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087元,但原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费用,亦未提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壮志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徐文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