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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蔡晓燕与邰志伟、邢星、王春才、柯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燕,邰志伟,邢星,王春才,柯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173号原告蔡晓燕,女,2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明,阿城区通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邰志伟,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邢星,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阿城区教育局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春才,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柯艳萍,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蔡晓燕与被告邰志伟、邢星、王春才、柯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晓艳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晓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邢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邰志伟、王春才、柯艳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晓燕诉称:2014年1月被告邰志伟、邢星分两次向蔡晓燕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还款,并为蔡晓燕出具了借条,被告王春才、柯艳萍自愿为被告邰志伟、邢星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届满,经多次索要未果,蔡晓艳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邰志伟、邢星立即给付原告蔡晓燕借款本金20万元;2、被告邰志伟、邢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立即给付原告蔡晓燕利息;3、被告王春才、柯艳萍对被告邰志伟、邢星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邰志伟、邢星、王春才、柯艳萍承担。被告邢星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欠款属实,被告邰志伟为经商向原告蔡晓燕借款20万元,王春才、柯艳萍是担保人,后因邰志伟经商不利,没有能力偿还。被告邰志伟、王春才、柯艳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蔡晓燕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证据一、蔡晓燕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蔡晓燕身份。证据二、借条一份,拟证明邰志伟、邢星于2014年1月20日向蔡晓燕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由王春才、柯艳萍担保的事实邢星对蔡晓燕举示的证据无异议。邰志伟、邢星、王春才、柯艳萍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邢星对蔡晓燕举示的证据无异议。邰志伟、王春才、柯艳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蔡晓燕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蔡晓燕与王春才、柯艳萍是朋友关系,蔡晓燕通过王春才、柯艳萍介绍认识邰志伟和邢星。邰志伟与邢星于2014年1月20日以做生意为由向蔡晓燕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邰志伟、邢星给蔡晓燕出具借条,王春才、柯艳萍在担保人处签字按印。蔡晓燕将现金20万元交付给邰志伟、邢星。借款期限届满后,邰志伟、邢星未按约定还款,蔡晓艳诉至本院,请求邰志伟、邢星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邰志伟、邢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立即给付利息;王春才、柯艳萍对邰志伟、邢星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邰志伟、邢星给蔡晓燕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晓燕与邰志伟、邢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春才、柯艳萍自愿为邰志伟、邢星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蔡晓燕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邰志伟、邢星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邰志伟、邢星给蔡晓燕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蔡晓燕请求邰志伟、邢星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王春才、柯艳萍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蔡晓燕向王春才、柯艳萍主张权利系在法定担保期间内,故王春才、柯艳萍应邰志伟、邢星的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晓燕主张邰志伟、邢星给付借款及逾期利息,请求王春才、柯艳萍对邰志伟、邢星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邰志伟、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蔡晓燕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邰志伟、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蔡晓燕借款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王春才、柯艳萍对本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邰志伟、邢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邰志伟、邢星、王春才、柯艳萍负担(原告蔡晓燕已交纳,被告邰志伟、邢星、王春才、柯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蔡晓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亚娇盛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