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斯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斯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541号罪犯张斯华,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张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斯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斯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斯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