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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69号罪犯张义,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已部分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金额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