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华商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万匹支行与汤卫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万匹支行,汤卫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商初字第0022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万匹支行,住所地沭阳县万匹乡万匹街。负责人王苏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道军,该行信贷员。被告汤卫阳,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万匹支行诉被告汤卫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万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立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