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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冯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冯某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冯某丙,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9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