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冯某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冯某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冯某丙,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9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