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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成和与赵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和,赵永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孙成和,男(缺席)。被告:赵永贤,女,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和与被告赵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成和负担。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