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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谢明凤与何建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凤,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凤被执行人何建军谢明凤诉何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谢明凤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何建军所有的(共有人谢某)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路某号某幢某层某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西充县晋城镇某路某幢某层某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三年,从2015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