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段家兴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43号罪犯段家兴,男,生于1953年5月10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24日作出(1998)青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原判行贿罪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都钢铁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8日作出(1998)成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1998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8)成刑执字第55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3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家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15分,月均5.22分。该犯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段家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家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1998年1月9日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