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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余某某,女,现年33岁。被告黄某某,男,现年29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