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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余红红与王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余红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翔。被告王金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红与被告王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红红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900元,下余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