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冯一娥与梅建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一娥,梅建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冯一娥,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树曼,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梅建房,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负责人李凤歧,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强,该支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小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代春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