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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覃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39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黄培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