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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向行执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佳木斯市印刷三厂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佳木斯市印刷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佳向行执审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佳木斯市杏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波,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印刷三厂,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福丰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刚,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其2014年4月13日做出的佳拆裁字(2014)第01号行政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拆迁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本院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佳拆裁字(2014)第01号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佳木斯市向阳区东至谷丰巷,西至顺成巷,南至永久胡同,北至解放路地段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佳木斯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佳木斯市印刷三厂因房屋拆迁事宜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佳木斯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行政裁决。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受理后,对佳木斯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手续和拆迁程序进行审查,认为拆迁人的拆迁符合法律规定。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2001)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受理、依据国务院(2001)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佳拆裁字(2014)第01号行政裁决,并告知其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该行政裁决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诉讼,现该行政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佳拆裁字(2014)第01号行政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佳拆裁字(2014)第01号行政裁决申请执行佳木斯市印刷三厂房屋拆迁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燕审判员  许丛宇审判员  李富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学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