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某乙在中国银行海甸支行账户(账号:26751XXXXX)内的存款33000元至本院账户。二、扣划被执行人杨某乙在中国银行海德路支行账户(账号:26502XXXXX)内的存款29481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