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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浩然与王凯、王丽娜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然,王凯,王丽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浩然,男,1928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有治,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凯,男,1960年1月2日(农历)出生。被告王丽娜,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然诉被告王凯、王丽娜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浩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浩然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