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浩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起,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林安物流园三街XX号开设的“黄某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8月14日、2012年8月30日、2012年11月14日三次取缔该诊所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黄某仍继续经营。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林安物流园三街XX号开设的“黄某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8月14日、2012年8月30日、2012年11月14日三次取缔该诊所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黄某仍继续经营。2015年2月12日,广州铁路公安处公安人员将被网上追逃的黄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邓某、余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局出具的“黄某诊所”非法行医情况简介及证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被查处照片、现场取缔告示的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某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