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成秋菊与张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秋菊,张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成秋菊。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秋云。委托代理人王洳宾,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杜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