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平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36号被执行人黄平杰。被执行人黄平杰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平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纳罚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平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对黄平杰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