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付超,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润青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超、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日,二人生育儿子王某甲。因原告结婚时太年轻,对被告不够了解。结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不能相处。2012年开始,原告一直在外务工并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庭审提交的证据及一致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4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日,二人生育儿子王某甲。王某甲断奶后,原、被告相继到苏州打工��二人经常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2年,原告何某某独自到广东打工。期间,原、被告为小孩抚养问题常电话联系,偶尔,原、被告一家三口也有小聚。2015年3月23日,原告何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六年,正处在“七年之痒”的危险期,诸多婚姻问题都是夫妻双方沟通不够造成的。本案原、被告聚少离多,应利用机会多做沟通工作,着力提高沟通质量。被告王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庭审中抱怨被告懒散,不努力工作和夫妻之间缺乏真诚。本院认为,通过本次诉讼,应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特别是被告王某某,应勤奋工作,担起家庭的责任,同时还应多与原告交流,这样才能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原告何某某诉称与被告分居达三年之久和原、被告夫��感情破裂证据不充分,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润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