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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喻南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南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南昌,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县看守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南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涂晓扬,被告人喻南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南昌伙同余长国、唐秋平(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开赣M046**面包车窜至新建县石埠镇岗背上坊村的联通基站,将该基站的两扇防盗门撬坏,并将机房内的48节双登牌400AH蓄电池全部盗走。之后将所盗得的蓄电池销给在新建县望城镇开废品店的金XX。经新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48节蓄电池价值为人民币23587元,被撬坏的防盗门价值人民币2548元。2、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南昌伙同余长国、唐秋平、刘小勇(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开赣M046**面包车窜至新建县生米镇东城南岸村(昌樟高速东城路口)的联通基站,将该基站的防盗门撬坏,并将机房内的48节双登牌400AH型蓄电池全部盗走。之后将所盗的蓄电池销给在新建县望城镇开废品店的金XX。经新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48节蓄电池价值为人民币22932元,被撬坏的防盗门价值人民币2132元。3、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南昌伙同余长国、刘小勇、黄发经事先商量,开一辆五菱面包车窜至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上坂村的移动基站,将该基站的防盗门撬坏,并将机房内的48节双登300AH蓄电池全部盗走。之后将所盗的蓄电池销给在新建县望城镇开废品店的金XX。经新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48节蓄电池价值为人民币9120元。4、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南昌伙同刘小勇、余长国、黄发经事先商量,开一辆车牌为赣A3A8**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新建县璜溪村的一联通基站内,将该基站的防盗门撬坏,盗取该基站44节双登GFM500型蓄电池,之后将所盗的蓄电池全部销给在新建县望城镇开废品店的金XX。经新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44节蓄电池的价值为人民币27027元。5、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南昌伙同余长国、唐秋平、刘小勇经事先商量,开一辆车牌为赣M046**的面包车窜至新建县生米镇南路乌鸡自然村的一移动基站内,将该基站的两扇防盗门撬坏,盗取该基站48节南都牌GFM500型蓄电池。之后将所盗的蓄电池全部卖给在新建县望城镇开废品店的金XX。经新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48节蓄电池价值为人民币23760元,被撬坏的防盗门价值人民币2366元。6、2011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喻南昌伙同余长国、唐秋平经事先商量,开赣M046**面包车窜至新建县西山镇草山章家村的电信基站,将该基站的两扇防盗门撬坏,并将机房内的48节灯塔牌500AH型蓄电池盗取。之后将所盗的蓄电池全部卖给在新建县望城镇开废品店的金XX。经新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48节蓄电池价值为人民币30085元,被撬坏的防盗门价值人民币28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肖X、唐XX、李XX、罗XX、吉XX、喻XX、许X的证言,同案人余长国、刘小勇、唐秋平、金XX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本院(2012)新地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南昌以非法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65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过程中毁坏的防盗门价值人民币9929元应从指控的盗窃数额中扣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南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术亮人民陪审员  余 巍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熊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