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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受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项明福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虹受初字第23号起诉人项明福,男,194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项明福的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判决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暂且代为经租的新市北路XXX弄XXX号房产,交还起诉人;依法判决房管局非法占有新市北路XXX弄XXX号出租人经营权发还给起诉人;依法判决房管局代为保管起诉人的新市北路XXX弄XXX号、10号的房屋、地契发还给起诉人;根据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起诉人提供起诉人(项明福)的爹(项仁安)是起诉人的爹的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项明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巍代理审判员  黄亦栋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建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