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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尚流海与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流海,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尚流海。被告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人郝元忠,系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流海诉被告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流海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流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流海撤回对被告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尚流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流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