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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郴州金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龄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金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龄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郴州金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亚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周林,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被告黄龄瑶,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金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龄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郴州金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龄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金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龄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郴州金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员  龙新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艳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