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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9日生,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代理人:王泽福,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名下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