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锡珍与陆仁德、陆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珍,陆仁德,陆林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47号原告王锡珍,女,194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陆仁德,男,194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陆林峰,男,201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陆军,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珍诉被告陆仁德、陆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锡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海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