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侯军锋与陕西银行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锋,陕西银行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862号原告:侯军锋。委托代理人:吴江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建善,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银行学校,住西安市电子一路253号。法定代表人:邓韬,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嘉斌,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军锋与被告陕西银行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军锋于2014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军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军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娜人民陪审员 潘 勇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