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324)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蠡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林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农历1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农历9月,与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与被告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农历1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浩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蠡县民政局开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合法有效,婚后生育一个男孩,说明双方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应珍惜现在生活的来之不易,摒弃陋习,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共同努力。夫妻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林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