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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字第34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5月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