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韩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