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冯某某,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惠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世成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刘东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