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冯某某,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惠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世成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刘东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