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中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敦与康建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中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王敦。被执行人康建龙。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情况同意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