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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斌与袁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袁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张斌,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孙启忠,该所主任。被告:袁粮,男,羌族,生于197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被告袁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斌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