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斌与袁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袁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张斌,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孙启忠,该所主任。被告:袁粮,男,羌族,生于197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被告袁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斌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