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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1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430-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尚怀芳。被执行人上官祥丰。被执行人上官相进。被执行人刘凤庆。被执行人临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凤庆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凤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