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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庆先与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先,喻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李庆先。被告:喻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先与被告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先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李庆先负担。审判员  钟会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