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桂忠与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忠,蒋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忠。被执行人蒋忠华。本院在执行张桂忠申请执行蒋忠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忠华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1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赵忠杭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