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经开民破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2013)民破字第1-25号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破字第00025号申请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12日,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交建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0月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各债权人送达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包括《会议通知》、《债权表》、《表决票》、《重整计划草案》及《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3年10月22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邮寄表决和延期表决等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申请人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10月22日,交建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515人进行了现场表决,306人进行了邮寄表决,4人申请延期表决,135人未出席。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申请延期表决后,分别于2014年1月13日、2014年8月28日、2015年2月10日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经破产管理人统计,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为793人,同意票总数686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86.51%,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度479738215.45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70.14%,达到法定要求,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2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支行延期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税款债权组1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延期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组的59名职工代表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职工债权代表大会,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的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出具承诺函,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本院认为,交建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有权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主体合法;我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交建公司重整,于同年7月16日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3年10月25日,交建公司于9月23日、10月22日分别向我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间合法;从表决程序来看,交建公司债权人分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根据交建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统计结果: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为793人,同意票总数686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86.51%,同意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度479738215.45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70.14%,达到法定要求,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2人延期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税款债权组1人延期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组召开职工债权代表大会,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出具承诺函,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因此,交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且表决程序合法;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来看,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合法有效。综上,交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表决通过,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国强审 判 员 刘 岩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祥曦附:重整计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