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1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月兰与余蔓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兰,余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888-1号原告:刘月兰,女,汉族。被告:余蔓,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兰与被告余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蔓的银行存款X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月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蔓在银行存款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