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46号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广博街161号。法定代表人王诚彬。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伦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赊购包覆纱产品。2014年9月26日,原、被告进行了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8256.65元。嗣后,被告退回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8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日起按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包覆纱。2014年9于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8256.65元,未约定履行期限。后被告退回了部分货物,现尚欠原告货款48000元。上述事实,有对账单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罗当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虹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