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严华发与邱翠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0号原告严华发被告邱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华发与被告邱翠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华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邱翠丽已返还原告严华发款项,纠纷已解决,原告严华发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华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华发负担。审判员 谢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郁芳 搜索“”